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14〕2号)有关规定,各处室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结果报委信息公开办备案,委保密办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委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人员填写《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列明拟公开内容和形式、时间。
(二)主办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重要信息需要提请分管领导审核。
(三)委信息公开办审核批准;
(四)委信息公开办及信息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在自申请提出日起5日内完成。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联合发文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